撿到錢可以要求10%嗎?台灣民法遺失物報酬權益大解析
在日常生活中,我們有時會遇到意想不到的狀況,例如在路上、公共場所,甚至是自動櫃員機旁,撿到錢。當這筆意外之財出現時,許多人心中可能會浮現一個問題:「我把錢交還給失主,可以要求10%的酬謝金嗎?」這個數字「10%」似乎深植人心,但它的法律依據為何?是不是每次撿到錢都能理所當然地要求10%呢?本文將從台灣《民法》的角度,為您詳細解析撿到錢的報酬權利與相關義務,幫助您在拾金不昧的同時,也能充分了解並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
《民法》如何規定撿到錢的報酬?「10%」的由來與法律限制
台灣的法律對於拾得遺失物有明確的規範,主要體現在《民法》第805條。這條法規是拾得人(撿到東西的人)請求報酬的法律依據。
《民法》第805條第一項:報酬的最高比例
根據《民法》第805條第一項規定:
「拾得遺失物者,於招領人現身認領時,得向其請求報酬。其報酬不得超過其物價額十分之一;其不超過新台幣五百元者,亦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價額五分之一。」
這條法規明確點出了幾個關鍵資訊:
請求權的產生: 當失主(招領人)前來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才能向其請求報酬。
「十分之一」的由來: 法條中的「不得超過其物價額十分之一」,就是我們常說的「10%」。這表示拾得人可以請求的報酬最高為遺失物價額的十分之一,並非強制性的「一定就是10%」。
最低金額的例外: 如果遺失物的價額不高於新台幣五百元,那麼報酬的上限可以提高到「五分之一」(即20%)。這是為了鼓勵即使是撿到小額財物,也能積極送交,並確保拾得人能獲得合理的鼓勵。例如,撿到300元,雖然10%只有30元,但依法最高可請求20%的報酬,即60元。
由此可知,「撿到錢可以要求10%」是一種普遍的認知,但實際上它是一個「上限」,並非絕對值。拾得人與失主之間,仍有協商的空間。
報酬請求權的成立要件
要合法地行使這項報酬請求權,拾得人必須滿足幾個重要的條件:
合法拾得: 您確實是發現並拾取了該遺失物。
有償還或返還意圖: 您撿到錢後,必須有將其歸還失主的意願,而非占為己有。
向相關單位報備或為適當處置: 這是最重要的一步。您必須將撿到的錢送交警察局、派出所,或依法規定的機關(如大眾運輸工具、百貨公司管理單位等)。只有這樣,您的拾得行為才受到法律保護,並取得請求報酬的資格。
失主成功認領: 報酬的請求權,是建立在失主前來並成功認領回遺失物的前提上。
如果失主不願意支付10%怎麼辦?報酬的協商與爭議
儘管法律規定了拾得人有權請求報酬,但如果失主不願意支付10%(或更低比例)的報酬,該如何處理呢?
協商為先:情理法兼顧
在實務上,大部分失主基於感謝之情,都會主動或在拾得人提出後,給予一定的報酬。如果失主對金額有異議,建議雙方可以先進行協商。
考慮金額大小: 如果遺失金額巨大,10%的報酬可能也是一筆不小的數目,失主可能會考量。
體諒對方: 失主可能也經歷了找尋失物的焦慮,甚至可能經濟狀況不佳。
表達感謝: 拾得人可以說明自己送交遺失物所花費的時間和精力,但同時也要理解拾金不昧本身就是一種美德。
法條規定的是「不得超過十分之一」,這意味著可以低於十分之一。在協商過程中,秉持著「情、理、法」兼顧的原則,通常能達成共識。
若協商破裂:法律途徑
如果雙方真的無法達成協議,而拾得人堅持要行使報酬請求權,可以考慮透過簡易庭或小額訴訟等法律途徑來主張權利。然而,這通常涉及訴訟費用、時間成本,且報酬金額通常不高,因此實務上並不常見。大部分民眾仍傾向於透過協商解決。
「拾金不昧是美德,依法請求報酬是權利。但權利的行使,也應考量情理,以圓滿解決為目標。」
失主未在期限內認領,拾得人可以取得所有權嗎?
除了報酬請求權外,許多人也關心:如果撿到錢並送交警方後,失主遲遲未出面認領,這筆錢會歸拾得人所有嗎?答案是肯定的,但有其嚴格的期限和條件。
《民法》第807條:所有權的取得
《民法》第807條規定了拾得人取得遺失物所有權的條件:
「遺失物自通知或為公示催告之日起,六個月內,無人認領者,拾得人取得其所有權。但其在前條第二項所定期間內,未能依限送交或通知者,不得取得其所有權。」
這條法規解釋了遺失物轉為拾得人所有物的流程:
招領期限: 自警察局(或相關單位)將遺失物公告招領或通知失主之日起,必須經過六個月。在這六個月內,如果沒有人前來認領,拾得人才能取得該遺失物的所有權。
前提條件: 拾得人必須是「依限送交或通知」的合法拾得人。換句話說,如果您沒有將撿到的錢在規定的時間內送交警方或其他單位,即使六個月後無人認領,您也無權取得該筆錢的所有權。
取得所有權的條件與流程
以下是拾得人取得遺失物所有權的具體流程和注意事項:
務必送交: 撿到錢後,必須立刻或在法定時間內(通常是數天內)送交至就近的警察局、派出所,或該場所的管理單位(如捷運站、百貨公司)。
取得證明: 在送交時,務必向受理單位索取報案三聯單、受理證明或收據,上面應載明遺失物的內容、金額、拾得人資訊、送交時間等。這是您主張權利的重要憑證。
等待招領期: 自警方公告招領之日起,等待六個月。期間,您不必主動聯繫警方,警方通常會自行處理招領事宜。
查詢與領取: 待六個月期滿後,您可以憑當初的報案證明,向原受理單位查詢該遺失物是否仍無人認領。若確實無人認領,該單位會通知您前來領取,屆時您將合法取得該筆錢的所有權。
撿到錢不報備,會有什麼法律責任?
儘管撿到錢後有權請求報酬或在一定期限後取得所有權,但這些權利的前提是您必須合法地將遺失物送交相關單位。如果撿到錢卻未報備,甚至意圖占為己有,將會觸犯法律。
《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
將撿到的錢占為己有,未送交警察局或相關單位,可能觸犯《刑法》的「侵占遺失物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這條罪名的構成要件是:
意圖不法所有: 撿到錢後,心裡產生了「這錢是我的了」的念頭,並付諸實行(如不送交、花用)。
侵占行為: 未將遺失物送交,反而將其據為己有。
雖然侵占遺失物罪的刑責相對較輕(最高罰金),但仍會留下犯罪紀錄,對個人信用和未來發展產生負面影響。重要的是,即使金額很小,只要有侵占的意圖和行為,就有可能觸法。
因此,無論撿到錢的金額大小,最明智且合法的做法,就是立即送交警察局或相關單位,並取得證明。這不僅是道德良知的體現,更是保護自己的重要步驟,切勿以身試法。
撿到錢的正確處理步驟:拾金不昧與保護自身權益
了解法律規定後,當您真正撿到錢時,該如何正確處理,才能既做到拾金不昧,又能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呢?以下是詳細的步驟指南:
步驟一:保持冷靜,確認狀況
不要急著撿取: 在確認周圍環境安全、沒有監視器或目擊者可以證明您撿到錢時,切勿直接撿起。可以先觀察一下四周,看看是否有失主在附近尋找。
確認金額與狀態: 撿起後,快速確認錢的金額、幣別、是否有損壞或其他可辨識的特徵(例如是否有用橡皮筋綁住、是否夾在文件內等)。這些資訊在送交時會有幫助。
步驟二:立即送交相關單位
選擇送交地點:
如果在公共場所(如百貨公司、捷運站、醫院、銀行、餐廳、計程車上等): 優先交給該場所的服務台、管理單位或負責人。這些場所通常有自己的遺失物處理流程,且可能更容易找到失主。交接時,請對方清點金額並提供收據。
如果在路上或無特定管理單位的地方: 立即將錢送交至就近的警察局或派出所。
清點與登記: 在警方或單位人員面前,當場清點撿到的錢財,確認金額無誤。警方會製作筆錄或遺失物受理單,詳細記載拾得物品、拾得時間、地點,以及您的姓名、聯絡方式等資訊。
步驟三:索取證明文件
取得報案證明或收據: 這是最重要的步驟。無論是交給警方或場所管理單位,務必索取一份「遺失物受理證明」、「報案三聯單」或其他形式的收據。這份文件是您證明自己已合法送交遺失物的憑證,也是未來主張報酬權或所有權的重要依據。請妥善保管此文件。
步驟四:耐心等待與查詢
等待招領: 警方或單位會依規定進行公告招領。失主可能會透過報案系統或單位公告得知遺失物已被尋獲。
適時查詢: 在法定的六個月招領期滿後,您可以憑當初的報案證明,主動聯繫原受理單位,查詢該筆錢是否仍無人認領。
步驟五:主張報酬或取得所有權
失主認領並請求報酬: 如果失主在六個月內認領,您可以向其請求《民法》規定的報酬(最高不得超過十分之一)。您可以直接提出,或請警方代為協調。
六個月後取得所有權: 若六個月期滿後,該筆錢確實無人認領,您可以前往原受理單位辦理手續,合法領取這筆錢,並取得其所有權。
結論:理解法律,合法行使拾得人權益
「撿到錢可以要求10%嗎?」這個問題的答案是:可以,但最高不得超過10%,且必須是在您已合法將錢送交相關單位的前提下。 台灣的《民法》旨在鼓勵拾金不昧的行為,同時也保障了拾得人應有的權益。
拾金不昧不僅是一種美德,更是每個公民的義務。當您拾得遺失物時,立即將其送交警方或相關單位,是避免觸犯「侵占遺失物罪」的唯一且最正確的做法。這樣不僅能讓失主有機會尋回失物,也能讓您自己合法地享有請求報酬或取得所有權的權利。透過這篇文章的詳細解析,希望您能對撿到錢的相關法律規定有更深入的了解,並在未來遇到類似情況時,能夠妥善、合法地處理。
常見問題 (FAQ)
以下是一些關於撿到錢與遺失物處理的常見問題:
Q1: 如何判斷我撿到的錢是否屬於「遺失物」?
A1: 遺失物指的是非基於所有權人意願而脫離其持有之物,例如在路上掉落的錢包、手機、或不小心從口袋滑出的鈔票。如果物品是被主人刻意丟棄的(如垃圾),則不屬於遺失物。一般而言,只要是價值物品且非故意捨棄,都應視為遺失物處理。
Q2: 為何《民法》規定報酬上限而非固定比例?
A2: 法律規定報酬上限而非固定比例,旨在給予拾得人合理的獎勵,同時避免過度加重失主負擔,並保留雙方協商的彈性。失主可能會考慮遺失物品的重要性、金額大小以及拾得人送交的即時性與過程等因素,來決定實際給予的報酬,達到平衡與合情合理。
Q3: 如何知道失主是否已領回遺失物?
A3: 您可以憑當初報案的收據或報案號碼,向原受理單位(如警察局、派出所或該場所的管理單位)查詢。通常,在六個月的招領期滿前後,您主動查詢會更容易獲得資訊,單位也會在無人認領時通知您前來領取。
Q4: 如果我在公共場所(如百貨公司、銀行)撿到錢,應該怎麼辦?
A4: 應優先交給該場所的服務台或管理單位。這些場所通常有專門的遺失物處理流程和尋找失主的方法。如果該場所沒有相關服務或您不確定如何處理,則可直接送交就近的警察局或派出所。
Q5: 我可以放棄請求報酬嗎?
A5: 可以的。請求報酬是拾得人的權利,您可以選擇放棄這項權利。許多人基於助人為樂的原則,會選擇不向失主請求報酬,或婉拒失主主動提供的報酬。這完全取決於拾得人的個人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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