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城市管理,整合城市管理资源,规范城市管理行为,提高城市管理效能,保障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的规范建设和高效运行,建立沟通快捷、分工明确、责权明晰、反应快速、处理及时、运转高效的城市管理和监督长效机制,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郑州市辖区内的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数字化城市管理,是指应用和整合计算机技术、移动通讯技术、地理信息技术等现代数字技术,采用万米单元网格管理法和城市部事件管理法相结合的方式,创建城市管理两个轴心的管理体制,实现城市管理的信息化、标准化、精细化、动态化。郑州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依托统一的城市管理数字化信息平台,利用信息采集器,收集网格内的部件和事件信息,通过信息收集、案卷建立、任务派遣、任务处理、处理反馈、核实结案和综合评价7个环节进行城市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部件是指室外地面公共空间的城市管理公共设施,包括公用设施、道路交通、市容环境、园林绿化、房屋土地和其它等类别。
本办法所称事件是指因人为或自然因素导致城市市容环境和环境秩序受到影响和破坏,需要相关部门处理并使之恢复正常的事件和行为的统称,按照城市管理功能体系分为市容环境、宣传广告、施工管理、突发事件、街面秩序和其它事项等类别。
第四条 郑州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采用“一级监督、二级指挥、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城市管理模式。在市级设立数字化城市管理总平台,成立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机构(中心)和指挥机构(中心)。在区级设置数字化城市管理指挥机构(中心),建立起市、区、街道、社区四级联动的信息网络。
第五条 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的规划、建设、运行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标准。软件平台的技术、网格、城市管理部件和事件编码、业务操作流程实行统一标准,实现各单位之间的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二)规范制度。明确市、区两级平台及相关主管部门和责任单位的职责,完善相关制度,使数字化城市管理机制在制度化、规范化的基础上运行;
(三)明确分工。在部件、事件处置上遵循“主地协同、各有侧重”原则,并按照“部件问题处置先属主后属地,事件问题处置先属地后属主”的分工要求,部件、事件问题的处置由先属部门处置,若先属部门处置确有困难的,再由后属部门处置。
第六条 郑州市人民政府统筹领导全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中心是代表市政府履行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与评价工作职能的专门机构,负责全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的协调联动、监察督办工作;市数字化城市管理指挥中心是负责全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相关问题指挥与派遣工作,指导各区、管委会数字化城市管理指挥中心业务工作,隶属于市城市管理局的专门机构。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数字化城市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建设、规划、公安、城管、人防等有关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数字化城市管理有关工作。
各社区、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法人、公民应积极参与城市管理,自觉遵守城市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七条 郑州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机构(中心)具体职责
(一)负责研究拟定城市管理、监督与评价的办法,依托现代信息网络技术,建立新型城市管理服务体系和科学完善的监督评价以及诚信评价体系;
(二)负责城市管理中出现的各类问题的现场信息采集分类、处理和报送,随时掌握城市管理现状以及出现的问题和处置情况,实施全方位、全时段的即时监控;
(三)负责城市管理各类信息的整理、分析,对城市管理状况及各区、市各有关部门(单位)和责任人履行城市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考核、评价;
(四)负责信息采集员队伍的管理工作;
(五)负责组织城市管理信息传递系统、处理系统的日常维护与管理;负责城市管理部件、事件信息数据库的定期更新;
(六)负责数字化城市管理网络系统、数据系统、呼叫系统、12319系统、监督管理系统的工作。
第八条 郑州市数字化城市管理指挥机构(中心)具体职责
(一)负责办理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机构转来的城市管理各类问题的分解,确定处置的责任单位,及时指挥派遣;并将责任单位反馈的办理结果核对后向监督中心反馈;
(二)综合协调市、区之间及市有关职能部门(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
(三)负责对各区、市各责任部门(单位)城市管理处置情况的跟踪指导督促;
(四)负责对各区数字化城市管理指挥机构(中心)的业务指导工作;
(五)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九条 交通调度、治安防范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统一的技术规范要求,建设与数字化城市管理有关的信息化系统和网络,实现与数字化城市管理网络与应用系统的互联互通。
凡政府投资开发建设的信息资源,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可以无偿共享,其他涉及人口、企业、政府审批等信息,以及城市GIS数据、卫星影像图数据、空间地名数据、在线监测(监控)情况等应当实行信息实时共享。
第十条 市、区数字化城市管理部件、事件的主管部门和责任单位应与市、区两级平台分别对接,确保信息渠道和案件办理流程畅通,并建立、健全城市管理部件、事件管理责任制和高效的案件办理制度,明确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的分管领导、责任部门和处理案件的工作人员,使城市管理部件、事件问题能得到及时处理。
市直各相关专业部门和中直、省直、部队、铁路等驻郑各设施管理单位以及电力、邮政、通信、燃气、热力等各公共产品服务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接收、处理、反馈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机构(中心)发现的相关问题,按照《郑州市数字化城市管理指挥手册》要求落实承诺,接受监督,积极支持、配合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为市民提供优质、安全的公共服务。
社区、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法人、自然人要积极参与数字化城市管理,自觉遵守城市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
第二章 规划、建设、运行
第十一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机构应当会同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数字化城市管理建设发展要求、全市信息化发展总体规划和城市管理实际,编制本市数字化城市管理规划,并纳入本市信息化建设和城市管理发展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各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市数字化城市管理规划,编制本地区、本部门的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施方案。
第十二条 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建设遵循“经济、实用、高效、安全”的建设原则,构建低成本、高效益、强保障的信息平台系统。
第十三条 按照全市统一的规划、技术规范要求,软件平台的技术、网格、城市管理部件(事件)编码、业务操作流程实行统一标准,通过整合、利用现有城市管理信息化资源和网络,实现市级平台分别与相关城市管理部件、事件主管部门和区政府(管委会)、责任单位之间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市政府对实施数字化城市管理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交换共享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章 信息采集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采集,是指按划定的网格区域,根据数字化城市管理部件、事件标准,通过日常巡查或其他方法发现城市管理中的部件、事件问题,并将信息传输到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平台。
第十五条 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机构(中心)可自主或者是委托专业单位(信息采集单位)组织专门人员(信息采集员)实时发现问题、采集信息。
第十六条 信息采集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信息采集工作。
第十七条 信息采集单位采集信息,应当严格按照数字化城市管理部件、事件标准及信息采集规范要求,及时将采集到的信息传输至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平台,减少漏报,不得虚报、瞒报、假报。对轻微的事、部件问题,可由信息采集员现场处理。
第十八条 信息采集员采集信息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支持,不得采取威胁、恐吓等方式阻扰信息采集,不得侮辱信息采集员。发生上述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赶赴现场处理,制止违法行为。
第四章 受理派遣和处置核查
第十九条 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中心依据本办法和城市管理部件、事件标准,对采集的信息进行确认,符合条件的移交市数字化城市管理指挥中心派遣。
第二十条 市数字化城市管理指挥中心对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中心移交的信息,应当根据城市管理部件、事件标准,直接向各区指挥中心或相关职能部门派遣。
第二十一条 相关职能部门在接到市、区级指挥中心处置派遣信息后,应当组织相应人员按规定时限进行处置,并将处置结果反馈至指挥中心。
第二十二条 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中心根据市指挥中心督办反馈情况,指令信息采集员在规定时间内核查完毕。经核查,通过的予以结案;未通过的,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中心再次交指挥中心派遣。
第二十三条 对区属城市管理部件、事件责任不清的,由所在区人民政府进行协调,明确相应的处置责任主体。对跨区域、属于市级相关部门责任以及经所在区人民政府协调后确实无法处理的问题,由市指挥中心牵头组织协调,对经协调达成一致意见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必须严格执行。
对市政府协调决定或同意执行的事项,所有部门、单位和城区政府必须严格执行。
第二十四条 对数字化城市管理过程中发生的非常规问题,按先解决问题后落实经费和分清责任的原则处置:
(一)政策原因形成的问题或各区之间边界不明确的问题,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先行协调解决,后分清责任主体,落实(追缴)资金;
(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运行应急处置,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先行实施,后分清责任主体,落实(追缴)资金;
(三)产权、责任不属市区有关部门(不含企事业单位)的一般(即知即改)问题,由辖区政府解决;较大问题报市政府协调解决;
(四)在建工程问题及因建设工程甩项引起的问题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属市、区政府投资建设的由市、区财政落实处置经费;
(五)因难以查处的违法行为引起的问题,由辖区政府协调处理。
第 五 章 投入与保障
第二十五条 市级平台规划、建设费用,遵循基本建设渠道向市发展改革部门申报立项,运行管理费用列入财政预算。区级平台按照“区为主、市为辅”的原则建设,其运行管理费用由各区财政自行解决。
第二十六条 区政府(管委会)及有关部门、相关专业单位要确保对数字化城市管理提供技术、人力、财力和政策支持。
第二十七条 市、区两级政府(管委会)要逐步加大数字化城市管理的投入,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系统正常运行和及时更新升级。
第二十八条 市、区两级财政对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和拓展经费给予重点保障。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等相关经费(含代整治、突发事件处置费用)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单独列项。
第六章 考核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数字化城市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府规章、专业技术标准和目标管理要求实行监督检查制度。市、区两级数字化城市管理机构分别负责对责任范围内城市管理问题的发现、报告、处理和处置结果进行实时监督。
第三十条 数字化城市管理机构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建立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评价指标体系,分别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各区政府(管委会)及信息平台进行监督评价,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监督评价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各责任单位问题处置情况的分析、评价结果应当纳入各类责任考核范围,包括:
(一)市人民政府对各区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单位)的考核;
(二)区人民政府对乡镇、街道以及各职能部门(单位)的考核;
(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单位)对所属单位的考核。监督评价结果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收集、处理、评价的结果,作为开展下列工作的依据:
(一)作为区政府(管委会)和相关责任部门城市管理目标完成情况考核的依据;
(二)作为城市长效综合管理考核的重要依据;
(三)监察部门实施城市管理效能监察的依据;
(四)各级政府制定有关政策的依据;
(五)行业管理部门、监管机构、财政部门对城市管理部件养护作业核定经费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 在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中,相关责任人对交办的问题推诿、扯皮、拖延处置或因处置不当造成后果的,由主管机关或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数字化城市管理中发现的问题涉及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移交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调查处理。
第三十四条 信息采集单位未按合同约定采集信息的,由委托单位按合同约定处理。对违反规定的信息采集员,信息采集单位应当停止其信息采集活动。
第三十五条 威胁、恐吓、侮辱信息采集员,或抢夺、盗窃、毁损采集员的信息采集器,或采取暴力手段致使信息采集员的人身受到伤害、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加强对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的宣传,培育社会公民意识,引导全社会积极参与城市管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各县(市、区)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