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数字化城市管理中心

河南省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6-04-18   编辑:综合处   浏览次数:

关于印发《河南省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豫城建联办〔2016〕5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试验区管委会:

为加快和规范我省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建设,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根据国家和我省关于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建设运行相关规定和标准,我办制定了《河南省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6315      

河南省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建设与

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和规范全省各地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建设,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数字化城市管理模式建设导则(试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提升县级城市管理水平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以及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建设运行相关规定和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市、县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的建设、验收、运行与管理。

第三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指导全省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各省辖市数字化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市本级并指导所辖各县(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省直管县(市)数字化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地的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市、县应成立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和指挥机构,实施“高位监督”、“监督机构与指挥机构分离”的管理体制。监督机构主要职能为发现问题、受理立案和监督考核,指挥机构主要职能为案件派遣、指挥协调和督查处置。

第五条 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应综合集成计算机网络技术、移动通信技术、测绘地理信息技术等现代技术手段,采用万米单元网格管理法和城市部件事件管理法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信息收集、案卷建立、任务派遣、任务处理、处理反馈、核实结案和综合评价7个环节实施严谨、高效、科学的城市管理。其中信息收集、案卷建立、核实结案、综合评价由监督中心负责,任务派遣、任务处理、处理反馈由指挥中心负责。

第六条 数字化城市管理对象分为部件和事件。其中部件是指城市管理公共区域内的各项市政工程设施与市政公用设施,包括公用设施、交通设施、市容环境设施、园林绿化设施和其他部件等。事件是指人为或自然因素导致城市市容环境和环境秩序受到影响和破坏,需要城市管理专业部门处理并使之恢复正常的现象和行为,按照城市管理功能体系分为市容环境、宣传广告、施工管理、街面秩序、突发事件和其他事件等类别。

部件和事件包括的具体内容应按照城市管理体制改革要求及时进行调整完善。

第二章 系统建设

第七条 各市、县应依据本办法及《河南省县(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建设方案示范文本(框架)》,结合实际,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咨询设计,科学制定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建设方案。

第八条 各市、县提交评审的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建设方案应包含:项目概述、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需求分析、总体方案设计、体制机制建设、基础数据建设、应用系统建设、运行环境建设、培训方案、验收和运维方案、实施计划、投资预算等内容。

第九条 市、县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建设方案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数字化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提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实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省辖市组织对所辖县(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建设方案进行评审。

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须按照评审通过的建设方案进行建设,如有重大调整事项,须及时报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查同意。

第十条 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标准。软件平台技术、单元网格、城市管理部件和事件编码、业务操作流程要符合国家数字化城市管理标准要求,以保障各单位之间的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二)完善制度。明确市、县相关责任单位的职责,建立完善监督制度、处置制度、考核制度等长效机制,使数字化城市管理机制在制度化、规范化的基础上运行。

(三)群众参与。充分发挥群众监督、舆论监督作用,引导市民群众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积极参与城市管理工作,及时受理市民群众投诉、意见和建议,有效解决城市管理热点、难点问题。

(四)整合资源。按照勤俭办事的原则,加强市政设施运行管理、交通管理、环境管理、应急管理等城市管理数字化平台建设和功能整合,建设综合性城市管理数据库,实现设备、信息系统的共建共享。

第十一条 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建设项目应实行进程与质量监管控制,通过公开招标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建设,确保项目建设质量。

第十二条  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地理信息数据库可依托政府电子政务网络平台构建,基础地形图及有关地理空间数据应符合电子政务网保密要求,并经过保密机关审查认可后使用。基础地形图比例尺应为1:500~1:1000。各市、县应建立常态化地理信息数据维护与更新制度。有条件的市、县应建立数据异地备份机制,并积极推进三维地理信息在数字化城市管理中的应用。

第十三条 各市、县系统平台应相互兼容,并预留联接接口,为系统扩容升级、网络互联和信息共享奠定基础。

省辖市可根据当地实际,采取所辖县(市)系统建设共享省辖市系统软硬件资源的办法,节约投资,提高效率。

第十四条 各市、县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可采取多渠道投(融)资方式建设,提倡采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

第十五条 在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的建设和实施过程中,应积极探索、深入研究和提前规划“智慧城管”建设路径,逐步开展“智慧城管”建设。

第三章 系统验收

第十六条 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验收采取申请制度。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连续、安全、稳定试运行达六个月以上,且体制机制完善,建设方案落实到位,能够实现快速发现、精确指挥、高效处置,数据分析科学、评价合理,方可申请验收。

第十七条 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验收应包含自查自评、预验收和正式验收等三个阶段。预验收和正式验收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数字化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申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照相关标准,统一组织验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省辖市组织对所辖县(市)进行验收。

第十八条 验收申报单位依照相关标准,对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建设及运行情况进行自查自评打分,综合评分在80分以上者方可申请预验收。

各市、县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经预验收合格后方可申请正式验收。正式验收专家组成员一般不少于七人。

第四章 系统运行

第十九条 各市、县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正式运行的实施范围不得低于建设方案规定的范围,并逐步覆盖城市建成区。

第二十条 各市、县应当制定《信息采集、立案、处置与结案标准》、案件派遣的《指挥手册》以及综合评价的《考评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并由当地政府印发出台。

第二十一条 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机构可自主或委托信息采集公司组织信息采集员实时发现问题、采集信息,并建立信息采集奖惩机制,明确信息采集员数量及日常巡查频率要求。

信息采集公司的确定,应符合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信息采集公司采集信息,应当严格按照数字化城市管理部件、事件标准及信息采集规范要求,及时将采集到的信息传输至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平台,减少漏报,不得虚报、瞒报。

第二十二条 信息采集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信息采集工作。

信息采集员在已实施数字化城市管理区域内发现问题、采集信息,有关单位和个人应提供方便,给予配合,不得采取恐吓、威胁、阻扰、串通、拉拢等方式妨碍信息采集。对于采取暴力手段致使信息采集员的人身受到伤害、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提请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机构应完成以下工作:

(一)依据城市管理部件、事件标准,对采集的信息及时进行判定,符合条件的应予以立案并移交数字化城市管理指挥机构派遣至责任单位进行处置,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予以说明并存档。

(二)根据案件处置的反馈情况,指令信息采集员在规定时间内核查完毕。核查通过的案件予以结案,未通过的案件再次交指挥机构派遣。

(三)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建立健全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考评机制和办法,对责任单位进行监督评价,定期向社会公布监督评价结果。

(四)设立12319等投诉电话,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通官方信箱、QQ、微博、微信、便民服务APP等平台,拓宽群众诉求渠道,及时受理民众对城市管理问题的举报、投诉,并纳入数字化城市管理体系。

第二十四条 数字化城市管理指挥机构对监督机构移交的信息,应当根据城市管理部件、事件标准,直接向相关职能部门派遣。

第二十五条 相关职能部门在接到指挥机构处置派遣信息后,应当组织相应人员按规定时限进行处置,并将处置结果反馈至指挥机构。

第五章 监督评价

第二十六条 各市、县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考核评价结果,可作为开展下列工作的依据:

(一)国家和省园林城市(县城)、人居环境奖等相关创建活动考核。

(二)市、县政府目标管理和效能考核。

(三)相关责任部门完成城市管理目标情况考核。

(四)行业管理部门、监管机构、财政部门对城市管理部件养护作业核定经费。

第二十七条 各市、县应定期召开数字化城市管理情况通报会,建立相应的奖惩办法,及时将数字化城市管理的运行及考评奖惩情况进行公布。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通过全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督查考核,将对运行情况良好的城市进行通报表扬,对运行效果差的城市通报批评。

   第二十八条  在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中,相关职能部门对交办的问题推诿、扯皮、拖延处置或因处置不当造成后果的,各市、县数字化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提交其主管机关或监察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推进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河南省推进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2016年3月15日印发